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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同中有一些比較特定的,也就是在其他類型的文章中不容易出現的表達。這些句式和短語在其他文章類型以及日常用語中出現的頻率非常之低,以至于當它們出現在英文合同中時,總是給讓人一種陌生的感覺。其實,如果你是法律英語專業(yè)出身或者經常會有機會接觸英文合同,你就會發(fā)現這些特定的表達數量并不算多,只是我們很少去歸納和總結而已。現在,我們就來總結一下,也歡迎各位法律英語專業(yè)人士來補充。
1、In accordance with/pursuant to 依據/依照/按照……的規(guī)定
2、In respect of/ in connection with/ with respect to 就……
3、Except (for)/ unless 除非……;除……外
4、Notwithstanding... 無論……如何規(guī)定;盡管有……的規(guī)定
5、Provided that... 但(前提)是……
6、For the purpose(s) of... 就……而言;在……中
7、Subject to... 根據……的規(guī)定;在不抵觸……的前提下;受制于……
8、Without prejudice to... 在不影響……前提下;不影響……這個英文法律短語的功能相當于普通英文中的without affecting。與subject to 的用法相同,跟在without prejudice to這個短語之后的通常是一個指代某項法律條款的名詞。其所包含的限制含義沒有subject to那么強。看看下面這個例句:Without prejudice to section 24, the following shall be treated as properly executed...參考譯文:在不影響第24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以下協議應視為正式簽訂……。
9、Where... 如果……;凡……;……的
編者注:本文內容由專業(yè)翻譯公司整理自《英文合同的翻譯與起草》,作者:王相國;
合同是當事雙方的“法律”。合同的目的在于盡最大可能使合同項下的交易行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來開展,從而雙方的交易變得具有可預見性。因此,合同中會經常出現“依據……的約定(規(guī)定)來……”的表達。在長期的合同翻譯實踐中,當需要表達依據時,專業(yè)法律人士傾向于使用in accordance with 或pursuant to.
在英語合同的翻譯中,我們經常會遇見這樣的表達,以表示對相關事物的限定。而在一般的英語文本中,當表達或提及到某一特定的事物時,我們通常會用concerning/regarding/in relation to/relating等。這些詞如果放在法律文本中,則會讓人感覺比較隨意,不像in respect of 那樣莊重、正式。
英文合同中經常會對一些例外的情況進行規(guī)定,最常見的表達是“除非……另有規(guī)定,否則……”,這里最常見的搭配是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stipulated, Party A shall not....比如,except as provided/stipulated in Article XXX,我們通常翻譯為“除本法第XXX條的規(guī)定外”
作為介詞,notwithstanding在普通的英文文本中很少出現。但其在英文合同中的出現頻率卻相當高。Notwithstanding的含義和普通英文文章中常見的although/though/even if沒有太大分別,最明顯的區(qū)別在于在法律合同中,notwithstanding中后面常跟名詞性短語。比如:Notwithstanding the foregoing,一般翻譯為“盡管本合同前述條款有所規(guī)定……,但……”
Provided that一般在法律合同中會出現在主句的后面,表示一種限定或者是前面主句所存在的條件。法律界通常稱這種句子為“但書”(proviso)。
這又是一個在英文合同中經常出現的短語,不熟悉法律英語的譯者在遇到這個短語時,可能第一個反應就是“為了……目的”。但其實在法律合同中,這個短語的表達其實并非我們想象的那樣簡單。大家都來擦亮眼睛,看看下面這個句子:FASIMILE SIGNATURES. The signature on this Agreement of any party that is faxed to the other party, will be deemed an original signature for the purpose of enforcement of this Agreement. 請問有多少人看了這個句子,會本能的將for the purpose of理解為“出于……之目的/為了……”?合理的譯文:傳真簽名。通過傳真方式發(fā)送給另一方的任何一方在本協議上的簽署在本協議的實施中將被視為原始簽署。For the purpose this Agreement, all costs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就本協議而言,所有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庭另有規(guī)定。
該短語在法律英文中一般都跟agreement, section, contract等法律文件名稱或文件中特定的條款名配合使用。通常可以翻譯為“以……為條件”、“根據……的規(guī)定”、“在符合……的情況下”、“在不抵觸……規(guī)定的情況下”等。
在普通英文中where通常用來引導地點狀語從句或定語從句,但在法律英文中它常用于引導條件狀語從句。其意義相當于in the case,即“凡……”、“如……”。
法律合同翻譯猶如浩瀚的海洋,唯有在翻譯的過程中抱著一絲不茍的態(tài)度,勤于查詢、勤于積累并能夠不斷的消化和吸收,我們才能夠自在徜徉并有信心為客戶帶來最優(yōu)質的翻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