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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譯員在進行文檔翻譯時,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忠實于原文 完整、準確地表達原文信息,無核心語義差錯; 2、術語統一 術語符合目標語言的行業、專業通用標準或習慣,并前后一致; 3、行文通順 符合目標語言文字規范和表達習慣,行文清晰易懂; 4、具體要求 4.1、數字表達 符合目標語言表達習慣;采用特定計數方式的,應符合相關規定或標準。 4.2、專用名詞 4.2.1、人名、地名、團體名、機構名、商標名 使用慣用譯名(有特殊要求的按雙方約定)。無慣用譯名的,可自行翻譯。必要時附注原文。 中國人名、地名、團體、機構名譯為拼音語言的,按漢語拼音法或采用歷史沿襲譯法譯出。 譯為非拼音語言的,按目標語言既定譯法和慣用譯法譯出。譯出后可附注漢語拼音名稱。 商標名應優先采用目標語言地區的注冊名稱。 4.2.2、職務、頭銜、尊稱 按慣用譯法譯出。 4.2.3、法規、文件、著作、文獻名稱 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重要的法律、法令、文件等名稱應采用官方或既定譯法,無既定譯法的譯出后應附注原文(原文為中文的,附注漢語拼音名稱)。 其他法規、文件、著作、文獻名稱采用既定譯法,無既定譯法的譯出后應附注原文(原文為中文的,附注漢語拼音名稱)。 原文中的參考文獻名稱可不譯出(特殊約定除外),引述出處等具有檢索意義的文字可以譯出,并應附注原文。 4.2.4、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可直接引用原文,必須譯出時應附注原文。 中國通信地址附注原文時一般按漢語拼音法譯出。 4.2.5 專有名詞原文附注方法 譯文中專有名詞原文的附注可采取兩種方法: —在第一次譯出處,附注原文; —在譯文的適當地方統一附注。 4.3 計量單位 一般沿用原文計量單位,必要時可換算為國際標準計量單位,或按顧客和翻譯服務方的約定。 計量單位及其表達符號的使用應前后一致。 4.4 符號 時間、貨幣、計量單位等符號可直接引用原文符號,或符合目標語言相關標準和慣用譯法, 或按雙方約定。 數學、物理、化學等基礎學科符號和其他技術領域專業符號一般采用相關標準和學科通用表達符號。 標點符號應該符合目標語言相關標準或通行慣例。 4.5 縮寫詞 首次出現時,應全稱譯出并附注原文。經前文注釋過或意義明確的縮寫詞,可以在譯文中直接使用。譯文篇幅過長或縮寫詞過多時,可附加統一縮寫詞表。 4.6 譯文編排 譯文章節及標號等,可以直接采用原編排,也可以在原文編排的基礎上,遵照目標語言的文體及相關專業的表述習慣酌情處理。 5、其他要求 5.1 在目標語言中沒有源語言中的某些詞匯時,允許保留原文詞匯或根據含義創造新詞。譯文新詞的確定參照 GB/T 19363.1--2003 中 4.4.2.7 的規定。 5.2 當采用原文的句型結構或修辭方式不能使譯文通順時,可以在不影響原文語義的前提下,在譯文中改變句型結構或修辭或增刪某些詞句,以使譯文更符合目標語言的表達習慣。 5.3 詩詞、歌賦、廣告及其他特殊文體及采用特殊修辭的語句,允許在對原文核心語義或理念不做出重大改變的基礎上,變通譯出。 5.4 原文中夾雜有其他語種的文字且無法譯出或不在約定翻譯范圍內,必須在相關位置注明,同時保留原文。 5.5 經雙方約定,可略去原文中與顧客使用無關的文字。 5.6 如果原文存在錯誤,譯者可按原文字面含義直接譯出,并在譯文中注明,也可予以修正并注明。 如果原文存在含混、文字缺失現象而顧客又不能給出必要的說明,譯者可采取合理的變通辦法譯出,并在譯文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