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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翻譯法律合同的過程中,偶爾會遇到以下的內容:
Production House is hereby granted the right to use, adapt, revise, delete from, change, add to, take from, translate, rearrange, reformat or reprocess the Materials in any manner Production House may in its sole discretion determine. Stunt Performer hereby irrevocably waives or assigns to Production House any "moral rights" or "droit moral" Stunt Performer may have.
那么,moral rights和droit moral在這里到底表達了什么意思呢?
通過查詢《元照英美法詞典》,我們可以得知:
droit moral來自于法語,而其英文形式則為moral right。它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中均有明確規定,源于歐洲關于〔artistic integrity〕的學說,即藝術家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改變其作品。這是一種基于藝術家與社會、藝術家與其作品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非金錢性權利。一般而言,精神權利包括三種:1、發表權與作者身份權(包括署名權)〔right of attribution and paternity〕;2、保護作品完整權〔right of integrity〕;3、收回權〔right of withdrawal〕。英美法國家版權法中原本未直接規定作者的精神權利,但現在有所改變。
moral rights多在涉及著作權方面的法律合同或規定中出現。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部分。著作人身權也稱“著作精神權利”、“作者人格權”,主要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其個人某種思想感情、個性特點的作品,從而獲得名譽、人格等人身利益方面的權利。
著作人身權與民法中的人身權利有所區別,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作者的身份權。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只有在創作出作品后才產生,由作者終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轉讓和剝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轉讓,人身權一般不可轉讓。
以上內容由上海專業翻譯公司-上海譯銳翻譯質控部編輯Susan整理完成,未經許可不得轉載。